2004年9月28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三版:法治视野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司法考试一题 引发业内争论
“喜悦家庭”带来的并非都是喜悦
特约撰稿 刘文静博士

  考试题目
  
某地经工商登记新成立了一家名为“喜悦家庭”的商户。该商户的核准经营范围为娱乐服务,客户只需提供一男一女两张照片或一张合影照片,输入“高科技速配优生自动成像系统”,即可在2分钟内生成两人“结婚生子”后孩子1岁、10岁及20岁的彩色图像各一份。“喜悦家庭”开业后,不少热恋中的青年男女频频光顾,甚至有已经婚育的父母携子抱女前来“先睹”孩子长到10岁、20岁时的模样。在付出较高费用后,大都欢声笑语地离去。一些“追星族”也拿着心中偶像——影星、歌星、球星的照片来到“喜悦家庭”,与自己的倩影一道输入“系统”。看到与大明星“结合”所育“后代”的照片,“追星族”们甚是满意。更有好事媒体将此事连同多幅某人与明星“结合”的“后代”照片作为新闻报道、刊登,引发了不少议论,或褒或贬,或以为无所谓,且都能从法律上谈出一二三。
  请谈谈你对此事的看法。
    
  毫无疑问,“喜悦家庭”为人们带来了一种新的娱乐方式。热恋青年或者已婚夫妇在这里用自己的照片合成“未来孩子”的图像,是一种法律不禁止,也无伤大雅的行为。在这个前提下,“喜悦家庭”的经营方式及其顾客的行为,都是合法的。
    问题是,有人还嫌不过瘾,想拿明星来娱乐一下,看看自己和大明星“结合”出的“后代”的样子,“喜悦家庭”就满足了这种“过瘾”的需求,那些照片被“追星族”拿来过瘾的影星、歌星和球星,他们的肖像权和名誉权就受到了严重的侵害。
    首先,“喜悦家庭”商户侵害了明星的肖像权。使用明星照片与“追星族”合成“后代”的行为,是“喜悦家庭”商户的经营内容之一。不论明星的照片是由“追星族”提供的,还是“喜悦家庭”提供的,由于“喜悦家庭”以此牟利而未征得明星同意,这种行为就构成了对明星肖像权的侵害。
    其次,所有刊登“追星族”与明星照片合成“后代”照片的媒体侵害了明星的肖像权和名誉权。媒体刊登这些照片也没有征得明星们的同意,虽然冠以“新闻报道”的名义,却不能掩盖其以此牟利之实:第一,如今的媒体都是营利机构,尽管它们当中有不少在名义上属于“事业单位”;第二,这些照片对于读者无疑具有吸引力,可以明显增加媒体的“卖点”;第三,如果作为纯粹的新闻报道,那么关于此类报道,照片不是必须的。另外,由于合成照片通过媒体的广为传播,客观上将造成对明星们名誉的明显贬损,这些媒体也同时侵犯了明星们的名誉权。因此,媒体无法以“新闻报道”为由而逃避侵权责任。
    至于那些使用明星照片的“追星族”们,由于他们与明星照片合成“后代”过瘾的行为只是出于自娱,并无营利之目的,因此不构成侵权。
    被侵权的明星有权提起侵权之诉,被告是“喜悦家庭”商户和刊登明星与“追星族”照片合成“后代”图像的媒体。明星们有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,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。如此一来,恐怕“喜悦家庭”所带来的,就不全是“喜悦”了。